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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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08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19506723。
法定代表人:李世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损失。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681.74元,扣除执行费2150元、诉讼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57881.74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建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