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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580号
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幸福路3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786809239。
法定代表人:黄彬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丰,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95067231。
法定代表人:李若尧。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董温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蓉璇
代书记员徐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