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双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8314578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950672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05执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