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申1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二道沟。
法定代表人:成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上诉时一并将《宏发无损检测年终奖金》、《领取工资收据》和《通知》等证据交付给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程序严重错误,上述证据仍属于新证据。一审后***从劳动监察部门取得了《宏发无损检测年终奖金》和《领取工资收据》,上述两份证据系一审庭审后宏发公司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用以证明工资基数的。宏发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可以看出一级建造师津贴、公积金补贴、四项高级检测技术资格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另,***一审后收到宏发公司送达的《通知》,其内容可以看出截至2019年5月23日宏发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还在继续,也认可2019年4月17日***向其提出过辞职,辞职理由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原因均不正确。(二)原判决没有将***2018年度应发的一级建造师津贴35000元、高级检测资格津贴9600元、公积金补贴10080元纳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范畴,认定的***工资基数及加班费数额错误。***已经证明宏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放过上述费用,在发放工资问题上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因此该笔费用属于***的工资组成部分。(三)***主张的各项津贴、补贴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且是宏发公司固定发放的,原审判决认为该津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给付的范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019年1月3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包括了2019年春节,春节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这一点直接裁决不支持***主张的工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宏发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主张宏发公司应支付其2018年1月至12月四项高级检测技术资格津贴、一级建造师资格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问题。宏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曾向***发放过上述津贴、补贴,但***与宏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上述津贴、补贴并无明确约定,上述津贴、补贴应属于宏发公司自主决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范畴,原审法院对于***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并无约定,原审法院根据***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的应发工资并将***2018年度年终奖45000元一并计算在内后确定的月平均工资基数和加班费数额,并无不当。***主张将四项高级检测技术资格津贴、一级建造师资格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亦纳入加班费基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主张的2019年1月3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2019年2月22日)的工资11550元问题。***2019年1月31日与宏发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未到宏发公司正常工作,其主张2019年1月31日之后的工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另,经查阅二审庭审笔录,二审开庭中,***明确表示没有新证据提交,现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缺乏依据,且其现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哲
审判员张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