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25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二道沟。
法定代表人:成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油集团北方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D座二层21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北方储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发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639元,减半收取1031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津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