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1民初1260号之一
原告:大连鑫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万家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4788663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73275111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鑫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鑫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原告大连鑫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