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6213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瓦房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7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交通运输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全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洋
书 记 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