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2执201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建昌县。
被执行人: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2752287X。
法定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
***申请执行***合同纠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该案暂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1422执20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