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财保71号
申请人:**新,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275228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新因与被申请人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欠被申请人的工程款841454.18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欠被申请人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41454.18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如需支付,须经本院许可并将该款交本院提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