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与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626行审196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9438-5。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办事处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8443777Q。
法定代表人XX飞,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8月擅自占用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高新村、山旺埠村集体土地74520平方米建设拌合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邹国土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5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500平方米钢构棚、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3、处以罚款1863000元。
本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2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8)第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3项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也未起诉,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本案退还土地部分由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恒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1863000元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对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内容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