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项育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