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1300号
原告:涉县创新广告设计室,住所地涉县农林路酒厂家属楼一楼门市。
经营者:杨启楠,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涉县创新广告设计室与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涉县创新广告设计室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创新广告设计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涉县创新广告设计室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