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211执恢206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64640Q,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华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1570893648K,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老牛沟/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21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人行账户,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信息,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1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铁
审判员***审判员郭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