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郁勤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郁勤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365号C区24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C276W。
法定代表人:贾尚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64640Q。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一路592号秀水新村(二村)14号楼社区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53450L。
法定代表人:沈如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玥,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天河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429号(华禹发展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665903R。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玮,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上海郁勤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蚌埠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天河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虽然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审计结果作为涉案工程款结算依据,但涉案工程至今尚未完成审计,对于未完成审计的原因是否系因郁勤公司主观过错所致,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并在此基础上对郁勤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依法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郁勤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洪增余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