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2451号之一
原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44640Q。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嘉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46号2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17443G。
法定代表人:臧维力。
被告:臧维力,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第三人:大连力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虹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64447047A。
法定代表人:贾玉。
原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嘉创工程有限公司、臧维力、第三人大连力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旖旎
人民陪审员 丛丽波
人民陪审员 石美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