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
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5段10号。
法定代表人:童猛。
申请执行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陆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魏兆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