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8324号
原告:***,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卓妍,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64640Q。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
第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23号。
本院在审理***与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23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487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梦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