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492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316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辽宁省庄河市。 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64640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2799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