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492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316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辽宁省庄河市。
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64640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2799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