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辽0204行初164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局长。
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组党组成员,人社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资格认定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