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确认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辽0204行初164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局长。 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组党组成员,人社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资格认定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