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等人与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6238号
申请人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3208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青州奥邦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750**号、鲁V750**号混凝土运输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鲁V750**号、鲁V750**号混凝土运输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8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