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月30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同日,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次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主动履行。后本院再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2日,本院第三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看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书一份;同日,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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