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1执1937号
申请人执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78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