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207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青龙桥东街194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609221016。
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378号。
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云门山花园15号楼樱花园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7003271013。
被告**,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云门山花园15号楼樱花园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720404052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4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6440号)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6440号)一处。
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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