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1执124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青州市云门山花园。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4日出生,住青州市宝鼎东巷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