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3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民一终字第1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青州市邵庄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街道新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庙子镇成人教育中心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淄博市开发区朱宝山街道*家社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上诉人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黄金玉均非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原审应结合与涉案居民安置楼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的事实,对***、***、***与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认定。同时,原审应结合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对该协议书的性质作出正确的认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义
代理审判员石建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