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781民初207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3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三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期限至2014年4月9日,月息2.5分,该笔借款由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4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9日)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属实,共计支付利息1517500元,现在无力偿还,希望调解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借条一份,收到条一份,担保人保证书二份,上述证据约定的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月息2.5分,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9日前。担保范围为全部欠款、违约金及因追索欠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同时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3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2014年4月10日以前的利息,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
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借款产生的利息为1440000元。借款人未付,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产生纠纷,形成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条、收到条、个人业务转账回单、担保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并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借条、收到条、个人业务转账回单,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案原、被告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原告主张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其现金30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欠原告利息1440000元,亦应归还。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负有及时偿付借款的法定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4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其相应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20元,减半收取21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两份,分别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32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