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1531号
原告:闫朝木,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石牛埠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朝木与被告***、***、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朝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朝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沈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