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

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特146号

申请人: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石牛埠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奉勇,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