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财保146号

申请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76930849M。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55269420M。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执1880号案件中的案款38665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执1880号案件中的案款38665元予以扣留;

二、扣留期限为三年,该款在扣留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407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牛 建 庭

审判员 朱 建 军

审判员 格根塔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