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931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76930849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天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兴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87282,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中圐圙村。
法定代表人:郝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的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2010C910003129账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乌云花拉
审 判 员 王 世 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浩 然
书 记 员 娜 日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