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xxxx0849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天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兴青,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9420M,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临1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内0627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隆煤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代履行费200000元并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21年4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账号:1109××××0703-60000);3、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4月26日,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5、2021年10月11日,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北京中航华晟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现居住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64235元及相关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郭 浩 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