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405号之二
天津隆百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价值22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证件号码:55945171-8)120****87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星
书记员 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