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贝格路桥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徽通路桥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1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凤台县贝格路桥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交通局楼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徽通路桥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太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凤台县贝格路桥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徽通路桥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台县贝格路桥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由本院提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