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8执恢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童福帮,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使用“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现场调查、临柜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查明:1、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屋(在建工程,产权未完善),本院已作查封但系轮候,不具备处置条件;2、查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小且未发生变化;4、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渝05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申请;5、无其他财产或执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符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执行兑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异议。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21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未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