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富皇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7163号
原告:重庆富皇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80RX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兴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迎,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2492U。
法定代表人:秦朝。
被告:重庆财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支路29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5496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水东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409006H。
法定代表人:童福帮。
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
重庆富皇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财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富皇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富皇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雷阳
人民陪审员石仕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