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5347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水东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409006H。
法定代表人:童福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长荣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