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4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498807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皖100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6840元及利息、诉讼费2351.5元、执行费3338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6703.85元及利息、诉讼费2351.5元、保全费3338元、执行费7143元。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XXXXXX银行和中国XXXXXX银行内的银行帐号,冻结期限自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从上述中国XXXXXX银行帐号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136.15元给付给申请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黄山市屯溪区的房产两套,但均为轮候查封,我院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但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00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幼琴
审判员***
审判员庄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