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21民初713号

原告:***,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举,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49880703。

法定代表人:江永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州中亚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徽州中亚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徽州中亚建筑公司、***连带支付***工资报酬2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徽州中亚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徽州中亚建筑公司承包歙县霞坑镇浩坑村吴家祠堂修复工程,其将工程分包给***,***要求***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共计工作122.5天,每天工资280元,工资总额为34300元,***支付了***9500元,尚欠24800元。***多次找***要求支付工钱,但一直未支付。***向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认为,其在***处工作,徽州中亚建筑公司和***应当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徽州中亚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徽州中亚建筑公司承包歙县霞坑镇浩坑村吴家祠堂修复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的***组织具体施工。***应***要求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每日工资为280元。施工期间,***哥哥凌福寿负责工地各项工作,包括记录工人做工。2020年6月14日,***从凌福寿处誊抄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份***、曹来宝、江小文、小黑等工人做工记录,凌福寿签名并注明日期。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作29.5个工,工资为8260元,***已支付5000元,尚欠3260元;2020年3月份至6月份,***工作93个工,工资为26040元,***已支付4500元(2021年3月1日通过微信向***转账8000元,***支付曹来宝3500元),尚欠21540元,合计尚欠24800元。2021年2月5日,***向歙县霞坑镇人民政府信访,要求帮助解决其工资问题;次日,霞坑镇政府受理该信访并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尚欠***工资24800元,经过调解,***愿意先支付***5000元,剩余工资在潘建友案结束后再予以支付。2021年2月24日,***向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同日作出歙劳人不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身份证、工资对账单、记录本、徽州中亚建筑公司基本信息、《证明》、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歙县霞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尚欠***劳动报酬24800元的事实,有凌福寿签字的工资对账单等证据佐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涉案工程由徽州中亚建筑公司承包,但其又将该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的***组织具体施工,故徽州中亚建筑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责任。徽州中亚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其应承担放弃抗辩权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动报酬2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海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红

书 记 员 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