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88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寨西,组织机构代码661423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山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字第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山风景区支行的银行账户34×××63。2016年2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黄山风景区支行书面申请解除该账户冻结措施,并提供该银行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从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该银行账户为被执行人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山风景区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该保证金账户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4×××63)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峻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程中政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