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2民初65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0500285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无具体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魏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