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民初551号 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7042208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镇临淮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0500285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