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

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1821号

申请执行人: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茶光村工业园****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879X5。

法定代表人:曾拥光。

被执行人:广东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7772571D。

法定代表人:张猛。

申请执行人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争议案件,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该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庄紫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