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53号
原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2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井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令,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秀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平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龙凤社区2组。
负责人:吕江东,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花篱2组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平分公司、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平分公司、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