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65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男,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三,男,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2栋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72795857U。
法定代表人:黄祥俊。
被告:贵阳泉湖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四方坡村白洞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H4K2C0H。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许少龙,男性,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与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泉湖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潘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