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2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路168号泰隆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山东,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斯大林街5巷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阿里菲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