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168号泰隆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洋,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五巷38号。
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荆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灵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