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168号泰隆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洋,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五巷38号。
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荆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灵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