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232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薛仲新,总经理。

被告:伊犁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5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中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依努尔艾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