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宇鑫混凝土公司与伊犁永同建筑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执字第18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北京东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斯大林街五巷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偿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5)乌执字第184-1号执行裁定书对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