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6418号
原告: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天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117054299909W。
法定代表人:沈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2791143A。
法定代表人:孙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