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执异69号
异议申请人: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2791143A
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孙粒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4日,住邻水县。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执33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23执338号执行裁定书对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省邻水中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改造工程款的扣留,解除对该款项的执行。
异议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可知,被执行人***应在继承案外人鲁华明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而***已将案外人鲁华明名下的房产卖出。案外人鲁华明并非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省邻水中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外人鲁华明没有出资该项目,也没有实际参与该项目的实际经营与管理。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6月11日分别向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四川省邻水中学送达了(2021)川1623执33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省邻水中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改造工程款(以102550元为限),不予支付。”现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停止对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省邻水中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改造工程款扣留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查明的2019年5月27日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邻水中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改造工程实际由案外人鲁华明(已故)施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无过错,异议申请人提出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23执338号执行裁定书对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省邻水中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改造工程款的扣留,解除对该款项的执行,而意义申请人的主张又是对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标的有异议,应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其异议请求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广安市生林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华雄
人民陪审员 刘朝桂
人民陪审员 文谟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甘 勋